1949年4月13日至15日,代表团与南京政府代表团在北平举行正式会谈。双方在《国内和平协定草案》的基础上经过多次反复磋商,4月15日达成了《国内和平协定(最后修正案)》,共8条24款。中共代表宣布:南京政府于4月20日以前表明态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