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》是为了有效预防、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,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,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,制定的。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》经2003年5月7日国务院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,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最新修改是根据2011年1月8日《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》修订,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